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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作者:江苏省血液中心/来源:江苏省血液中心 时间:2016-11-16 10:42 点击:0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关系到正确区分档案的价值、决定档案的存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
1、档案鉴定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本中心档案鉴定小组由中心领导、办公室主任、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本中心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综合档案室根据本中心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归档范围的要求,检查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准确。对已到保管期限、准备销毁的档案编制清册,提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审查,写出鉴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必要时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3、凡属销毁的档案,应在指定的地点销毁。销毁档案应注意安全保密,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监销。
4.销毁工作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档案一经销毁,就不可能再生,因而应特别慎重,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宜采用缓期执行的办法,即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暂时封存一段时间,加以观察,确无保存价值,再行销毁。
5.监销人在销毁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执行销毁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中心领导。
6.销毁清册封面上应填写以下内容:清册名称及编制单位、鉴定小组负责人姓名、本清册的页数、鉴定时间、审批人姓名、销毁时间、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姓名。
7、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或焚毁,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8、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室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处理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9、科室自存保管期3年的质量记录由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保管期限已满的资料,自行编制销毁清册并报科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科审核签字后,在专职档案管理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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