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献血法》号召,提倡“互助献血”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03 08:39
作者:
7月20日,由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省血液中心及其供血医疗机构参加的“临床供血协调会”召开。会上,卫生厅医政处、采供血机构与临床医疗机构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采供血机构和临床应加大对“互助献血”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加“互助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缓解血液供需矛盾。血液中心须确保“互助献血”采供整个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项汉城 黄成垠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