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07 09:10
作者:
深圳市血液中心 李慧文 喻 琼
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和《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近五年内曾经输注过全血或血液成分者暂不能献血。对此许多想要献血者都有疑惑。这是为什么呢?
人类的免疫机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理系统,它具有识别和抵御外来入侵者的功能。当有外来物质进入体内时,免疫系统就会对这些外来物质逐一“审查处理”,免疫细胞还会利用其自身优异的记忆力将它们记录备案。当被审查记录的那些外来物质再次“进犯”时,免疫系统就会迅速反应,产生大量的抗体或淋巴毒素抵御“入侵的异己分子”,甚至将其彻底清除或消灭。这些抗体或淋巴毒素等免疫物质将在体内长期存在,甚至终身存在。
人血中的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和血浆等成分均有比较复杂的血型系统。仅红细胞血型迄今已发现并被国际输血协会血型命名委员会命名的就有30个系统,500多种抗原。白细胞的血型抗原种类更多、更复杂。血小板和血浆也存在各自的血型抗原。可以说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上除了同卵双生者之外,几乎找不到两个细胞表面抗原完全相同的人。因此,临床只能选择主要红细胞血型抗原相同的血液输注。因为,在所有的血型抗原中,ABO血型系统中的ABH抗原和RH血型系统中Rh(D)抗原的抗原反应性最强,最具有临床价值。所以输血前必须常规检测这两个与输血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血型抗原。然后,再用拟受血者的血液与这两个抗原相同的献血者血液进行交叉配血试验,配型试验不引起红细胞凝集或溶血即可输用。值得注意的是,不凝集或溶血不等于双方血液细胞表面的抗原完全相同。所以,一个人输入另一个人的血液后,其机体免疫系统也会产生针对不同血液细胞表面抗原的抗体或淋巴毒素,这些免疫性抗体虽然对输血者自己不会造成损害,但是对以后接受其血液的受血者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
基于上述原因,也为了保护接受输血者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输血安全系数,国家在制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和《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时规定,近五年内曾经输注过全血或血液成分者暂不能献血。
另外,标准和要求还特别规定了妊娠期、流产后未满6个月和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暂不能献血。这几项规定除了从保护上述几种状态妇女的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外,也与免疫方面的因素有关。因为在妊娠期,特别是妊娠后期,会有少量胎儿的血液进入母体。若进入母亲体内的胎儿血液与母亲的血型抗原不同,母亲体内就会产生针对某些血型抗原的抗体或淋巴毒素。若这些人献血,他们体内的这类抗体或淋巴毒素可能对接受输血者产生危害,甚至可能引起潜在的致命性输血并发症。有研究证明,妊娠后体内产生有害抗体的几率随妊娠(含流产)次数的增加而增加。妊娠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有1/4的血液被检出含有潜在的有害抗体。可见,有时医生提出,最好采用小伙子捐的血,也是不无道理的。
——来源:健康报网